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2337号
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333197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凯迪沃(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28661849E,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8-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凯迪沃(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