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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551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8-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董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