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927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1幢2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告:**,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北京毅诚昆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戊0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毅诚昆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