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5168号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1幢2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