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威海马地毯有限公司、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019号 原告:青岛新威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合肥路857号北村新苑9号楼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AAN87G。 法定代表人:**之。 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0156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威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