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373号之二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
发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05586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
市河头店镇长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RHQ7T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山东
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1楼,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E1UQ6G。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6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0156X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92.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12.5元,由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