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54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姆拜克(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29号20层2006、2007室(江宁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0NLE0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6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0156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汉姆拜克(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鲁0202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