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澳鑫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2755号之二 原告:青岛澳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东南渠社区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774260XK。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6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0156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2406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澳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青岛澳鑫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9月27日,原告以背书转让方式自被告一处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据金额为39.5万元。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二,收款人为被告一。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20日。该汇票背书连续,依次背书记录为被告一、原告。原告作为该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至今仍未解付。综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39.5万元及利息6887.06元,共计401887.06元(利息以3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2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支付地应为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