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诉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2民初362号之五
原告:***,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原户籍地青岛市四方区,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毛炳孝诉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5月3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欣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