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34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锦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去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9179351XN。
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第三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诉被告锦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