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92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金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921执45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金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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