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577号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29757435,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漳湾镇南埕村工业区内。
诉讼代理人:冯少熙,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79元,减半收取计19489.5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石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欣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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