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1388号
原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琼,执行董事。
原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元,由***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俊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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