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瑞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霞浦县下浒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瑞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理人:陈琼,总经理。

被告:霞浦县下浒供销合作社,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下浒镇下浒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2887Y。

法定代理人:马忠玲,主任。

原告***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下浒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朝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摇摇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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