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瑞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理人:陈琼,总经理。
被告:霞浦县下浒供销合作社,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下浒镇下浒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2887Y。
法定代理人:马忠玲,主任。
原告***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下浒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朝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摇摇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