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00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反诉原告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921民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正文第二页第一行中的“案件受理费964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978元”。
审判员 林朝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摇摇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