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00号之一
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表人:陈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645元,由***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朝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摇摇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