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00号之一

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表人:陈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645元,由***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朝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摇摇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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