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747号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东泰造船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58275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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