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747号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东泰造船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58275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社区松新街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8113749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福建兴业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