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8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三联建筑工具租赁站,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郝村镇中郝村,联系方式139013151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万达孵化器BZ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1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