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121民初1298号
原告: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东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区万达孵化器B座420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元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文水县远东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双德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