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502民初604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76158320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