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21民初1354之一号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61583204F。
法定代表人:许忠昌。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77元(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乃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梦婷
书 记 员 吕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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