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辖12号 原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滨大道中2638号浩辉华庭酒店15至17层。 负责人:***。 原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 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汕尾市工程水泥制品厂、汕尾市市政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该申请并据此对原告强制执行且查封了原告名下的房产。本执行案源于中国建设银行汕尾分行与汕尾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厂、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件,即(2003)汕市区法督字第46-48号支付令。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粤1502民督监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3)汕市区法督字第46-48号支付令,并且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汕尾分行的支付令申请,解除了对原告长达三年的涉讼房产的查封。可见***申请查封原告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存在严重过错,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已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遂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其经济损失6301241.3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在其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的担保赔偿限额211150元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责任。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多次以主办法官曾参与涉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及执行案件的审理为由申请主办法官回避,旨在避免主办法官先入为主的审判理念及在审理时可能对此作出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公平、**因素。目前该院员额法官基本上均参与办理过涉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案件,均属回避对象,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结合该院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案件公平、顺利审理,特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诉讼活动不排除法院整体回避情形,且本案指定管辖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中立性、**性的合理怀疑,从而体现程序正义。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该院请求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离离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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