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河南文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沈丘县金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4执保658号
申请人:河南文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19号农信大厦28层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400862,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沈丘县金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富都大道北段西侧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申请人河南文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丘县金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金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69225.03元。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沈丘县金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足额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执行员*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