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异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群。
第三人: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28层1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冉。
本院在执行**与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追加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京0106执111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异议人曾依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540号调解书,于2021年9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6执11124号。法院在2021年11月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查询得知,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 000万元,实缴资本则为160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未申请破产。在有生效判决,经异议人(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因此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异议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且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与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54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资及补偿款共计75 429元;分四次付清,第一次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上述调解款项18 857.25元、第二次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上述调解款项18 857.25元、第三次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上述调解款项18 857.25元、第四次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上述调解款项余额18 857.25元;二、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一,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6执11124号。2021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11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划拨以上账户案款14 712.6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现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裁定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确定: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54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二,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10 000万元,股东为曹旭东、陈悦、吴章全、吴章群、闵婧。依据其章程,曹旭东、陈悦、吴章全、闵婧的认缴出资数额均为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5月30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吴章群的认缴出资数额为96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8年7月16日,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曹旭东、陈悦、吴章全、吴章群、闵婧、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筑标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其章程,曹旭东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陈悦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吴章全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吴章群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900万元、闵婧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00万元、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300万元、北京筑标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0万元,上述股东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6月5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9年8月20日,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北京筑标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琞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琞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吉鑫通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悦、王道芳、吴章全。依据其章程,北京筑标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0万元,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300万元,苏州琞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00万元,苏州琞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600万元,苏州吉鑫通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00万元,陈悦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王道芳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00万元,吴章全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上述股东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6月5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21年5月14日,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苏州琞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陈定坤、苏州琞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吉鑫通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道芳、吴章全。依据其章程,苏州琞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600万元,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300万元,苏州琞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500万元,苏州吉鑫通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00万元,王道芳的认缴出资数额为200万元,吴章全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6月5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陈定坤的认缴出资数额为1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8年1月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在执行审查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系该股东应缴纳出资但未缴纳。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显示,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其认缴出资数额为23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8年6月5日。也即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主张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主张不符合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何东奇
审  判  员   赵 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