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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竹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中竹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民初2566号
原告:鑫竹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C186H。
法定代表人:朱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卫,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竹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1号楼-1至8层101内4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XEJG85。
法定代表人:何铭,经理。
被告: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28层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7442M。
法定代表人:张冉,总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鑫竹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1,077.7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鑫竹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竹海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娇(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