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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与中网威信电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7民初458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住所地: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职员。
被告:中网威信电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605522。
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与被告中网威信电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因纠纷已自行解决,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