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10民初353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11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军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卢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