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号深业泰然大厦*座。
法定代表人: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8日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7]D1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之前扣划的被执行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748.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实,无不实内容。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股权、车辆及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