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F座。
法定代表人: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
法定代表人:顾黎韶。
被执行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辽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01902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非住宅),坐落在中山区港湾街大连深业大厦第6层裙楼(建筑面积1808.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大国用(1998)字第9801071号)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二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流拍价1689.57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在扣除本案评估费66650元、诉讼费、保全费156314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84295.7元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优先抵顶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63号《裁决书》中仲裁费172044元后,本院裁定以流拍价抵顶(2016)辽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等值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抵顶本金10190275元,抵顶利息6226121.3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及评估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实,无不实内容。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股权、车辆及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