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财保5号
申请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6)D595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申请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我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86684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6684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谭家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格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