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2执恢274号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深业大厦有限公司: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的优先权已合并至本院(2017)辽02执684号案件执行。该案仲裁费172044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2017)辽02执684号案件拍卖标的物流拍价中抵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会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