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3216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补缴或赔偿1999年7月-2000年6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用165000元以及2000年7月前深圳地方补充养老费用35000元,合计20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1999年7月-2000年6月工作期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以及2000年6月前的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7月27日仲裁委作出的深劳人仲不【2018】14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补缴或赔偿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