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9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
6F座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3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4月9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59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因
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
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违
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59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学军
审判员*欣怡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