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8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100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宇信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6区宝兴路21号万骏经贸大厦131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宇信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已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又不提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免交、减交或者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依法交纳上诉费,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