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0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山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33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号赛格广场61-6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930F。
法定代表人:王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谷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2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请求科之谷公司、赛格公司补缴或赔偿1999年7月-2000年6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用165000元以及2000年7月前深圳地方补充养老费用35000元,合计20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项: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18年10月10日,就(2018)粤0304民初32167号劳动争议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二、本案上诉和诉讼费由科之谷公司、赛格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为补缴社会保险,但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黄玮娜
审判员*灵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