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0974号之一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深业上城(**)**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33M。
法定代表人:蒋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生,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林,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上海诺为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上海缇胥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代码91310116MA1J8QWX4K。
法定代表人:庞增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诺为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姗姗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慧敏
陈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