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深业上城(**)**1006。
法定代表人:蒋朝晖。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3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应由实体裁判认定,并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