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深业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5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033M。
法定代表人蒋朝晖。
申请执行人深业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90T75。
法定代表人欧维。
被执行人深圳市恋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商场裙楼L3层S3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N4Y06。
法定代表人魏炳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深业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恋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8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75326.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