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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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1042号
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河大厦B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3924856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结清租赁费为由,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温州市鑫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