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40号
原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953.51元(户名: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61008010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收到前述申请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953.51元(户名: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61008010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