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40号 原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953.51元(户名: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61008010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收到前述申请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953.51元(户名: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61008010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