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保71号
申请人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91号二单元5-2。
法定代表人文仁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C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知中,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财保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软件园支行的账户611xxxx7解除了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113执保48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 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