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119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91号二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91Y。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6417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8038.64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刘裕林
审判员 卢瑞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