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3500号
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81197760R,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天路与北环路交汇处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农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57D526,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云田镇三十铺村上街。
法定代表人:李有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观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渭陇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273RW1Y,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翡翠新城一期7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3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农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渭陇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426元,共计10714元,由原告甘肃天运嘉华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