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豫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博学路交叉口正商环湖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KUK04。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豫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与芳林街交叉口尚都颐园**楼******会信用代码91410505563749699M。
法定代表人:张香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喆,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代码914106003301671104。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豫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减半收取5852元,由上诉人河南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