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749号
原告:北京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339号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