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481号
原告:北京晟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马套村重洋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339号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晟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晟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晟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