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2559号 原告:北京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小海字村1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339号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