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821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一区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常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103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自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4。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钧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56号楼A二层232。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传课计算机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4号楼3层3C室。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
第三人:天津志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18号1号楼1门1-137(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北京和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5层A02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B区4楼5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省南京市浦口区***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峰**越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垄安大道115号201室-44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峰**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疌泉国信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4楼41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复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州慕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1168号品上商业中心5幢93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第三人: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339号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及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智公司)、第三人***、常乐、***、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传课计算机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志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和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曾用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重庆峰**越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疌泉国信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复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慕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声智公司及***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声智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声智公司贰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声智公司履行撤销2022年4月28日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声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声智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日。***及***等第三人均为声智公司股东。近期***在查询声智公司工商档案时,发现声智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声智公司贰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II类、专用设备;产品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五条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应表述。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声智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2022年4月28日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然而,***从未接到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案涉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也未参与任何会议,亦未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22年4月18日的股东会根本未实际召开。***认为,声智公司未依法召集公司股东会会议,擅自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决议依法应不成立。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声智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声智公司章程15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取得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并未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案涉股东会决议除***、***、***三位股东未签字外,其余17位股东均签字**,同意决议内容,所持表决权占97.71395%,符合声智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案涉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起诉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述称,这次会议没有通知***,***无法理解,***作为公司股东有知情权。
***之外的其余第三人述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案涉股东会决议均为各股东签字**,同意决议内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并核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声智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日,公司现注册资本2037.575758万元,***及本案19名第三人为公司当前的登记股东。
声智公司2021年10月18日的公司章程第五条记载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记载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同时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包括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度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的下列事项须取得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中必须包括代表投资人所持公司表决权的50%以上的投资人(“多数投资人”)同意)方可表决通过,其中,下列重大事项第(二)(六)(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十九)项需要取得全体投资人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包括本数)的同意方可实施:(一)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授权或发行任何公司股份、股票、债权、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二)变更投资人根据相关法律、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三)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基本文件……
2022年4月18日,声智公司作出《声智公司贰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股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II类、专用设备;产品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具体描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五条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应表述。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的声智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显示,该股东会决议后附***等16名股东的签名或**,缺少***、***、重庆峰**越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签名或**。
2022年4月28日,声智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并申请备案公司新的章程,该章程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声智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变更后的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2022年4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一致。
庭审中,声智公司认可2022年4月18日的股东会没有实际召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了***、***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地股东直接到公司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外地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后邮寄回了公司;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告知***、***;公司未通知***、***两位股东是因为其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调整其岗位并停职调查。声智公司提交多份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发送时间均为2022年3月21日,内容基本为:“您好,此次股东会决议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了两项租赁业务,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没问题的话请安排签署21份,其中法人手签3份用于工商变更,**。”声智公司未能出示该电子邮件的原始载体。声智公司另提交后附17位股东签名或**的案涉股东会决议,其中缺少***、***、***的签名。***、***之外的其他股东对该电子邮件、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的除外……”。案涉股东会未实际召开,声智公司股东并未就股东会决议中的表决事项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且声智公司章程中亦未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的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方式,故2022年4月18日的《声智公司二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并未合法召开,***请求确认诉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决议不成立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了决议法律行为成立的事实,决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且不管是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或者无效均导致公司变更登记的依据发生缺失。因此***要求声智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案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登记,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贰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2022年4月18日《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贰零贰贰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办理的变更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