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412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811房。
法定代表人:赵俊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020it.com.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29675号。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84665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在其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侵权图片);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在涉案网站首页连续7天刊登致歉信);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BVS-P0078453》等共7337件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0月5日。作品附表中包含登记号:京作登字-2012-G-00168694号、编号为BVS-P0084665号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内容为人物图。
2016年8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680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8月9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据原告代理人周军的要求操作该处计算机,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020it.com.cn/
aboutus.asp”进入浏览页面,该网页上使用了一幅人物图片。经比对,上述公证保全的图片内容与编号为“BVS-P0084665”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业务。网站首页网址为“www.020it.com.cn”的主办单位为被告,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29675号-1”。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附表,显示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所载,被告在其经营的“www.020it.com.cn”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图片,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典型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未作署名的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在现有证据未显示原告的其他人身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被告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凭据,但原告委托的律师已出庭,律师费的支出确系必要,本院视其合理程度酌情予以确定,由被告一并予以赔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其经营的“www.020it.com.cn”网站删除侵害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摄影作品“BVS-P0084665”著作权的图片;
二、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3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超众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邓昭君
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