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02财保89号
申请人: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玉龙大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武铁峰。
被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龙少海。
申请人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所有的价值29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在朝阳银行北大街支行价值294,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所有的价值294,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子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雯雯